怎样才构成医疗事故?
我之前去医院看病,治疗后感觉情况没好转反而更严重了。我怀疑是不是遇到医疗事故了,但又不确定。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满足什么条件才会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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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要构成医疗事故,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主体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的医疗机构是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而医务人员则是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比如,医生得有医师执业证书,护士要有护士执业证书等。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的主体范围。 其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有违法行为。这里的违法行为就是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像手术前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必要的检查,用药时违反了药物的使用剂量等。 再者,要有过失。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患者损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从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最后,必须有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并且这种损害后果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是因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才直接导致了患者出现人身损害。例如,由于医生的错误诊断和治疗,使得患者的病情恶化。如果患者的损害后果是由其他原因引起的,那就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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