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勾结进行贪污盗窃的共同犯罪案件怎样定罪?


在法律领域中,内外勾结进行贪污盗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定罪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下面我们详细来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贪污罪和盗窃罪这两个基本概念。贪污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盗窃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对于内外勾结进行贪污盗窃的案件,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应当以贪污罪共犯论处。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都按照贪污罪来定罪处罚。这是因为,这种犯罪行为主要是借助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才得以实施,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例如,某国有企业的会计与外部人员勾结,会计利用自己掌管财务账目的职务便利,与外部人员一起通过伪造账目等手段,将企业的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此时,会计和外部人员都构成贪污罪。 如果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仅仅是内外勾结进行盗窃行为,那么就按照盗窃罪来定罪。比如,外部人员与单位普通员工勾结,在没有利用该员工职务便利的情况下,秘密潜入单位盗窃财物,这种行为就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此外,如果涉及到不同身份主体的情况更为复杂时,要综合考虑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作用、行为方式等因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可能会被认定为主犯,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则可能被认定为从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总之,内外勾结进行贪污盗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定罪,关键在于是否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同时结合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和作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准确判定罪名和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