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特殊财物如何定罪量刑?


盗窃特殊财物的定罪量刑需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盗窃罪。盗窃罪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盗窃特殊财物,情况比较多样。比如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若盗窃的是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通讯设备等,如果盗窃行为足以使这些设备不能正常运转,危害公共安全,那就应根据刑法有关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处理;若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仍以盗窃罪论处。 要是行为人在实施盗窃时,误将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品当作普通财物盗走,一开始是以盗窃罪论处,但后续若利用这些物品进行其他犯罪活动,那就得分别定罪并与盗窃罪并罚。还有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若价值数额不大但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照《刑法》第124条规定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定罪;若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则应择一重罪处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等行为,同样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另外,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近亲属的财物,法律上一般不按犯罪处理,不过必要时也会追责,只是处罚上会有所区别。 相关概念: 违禁品:是指法律规定不准私自制造、购买、使用、持有、储存、运输进出口的物品。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择一重罪处罚:是指在两个或以上的罪名中,选择较重的罪名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