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该如何处理?


在招投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那么,当出现这种情况时,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评标委员会是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以确定中标人的临时组织。其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而收受投标人财物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这一职责要求,属于不正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收受财物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处理方式是多方面的。一是给予警告,这是对其行为的一种正式警示;二是没收收受的财物,这是对其非法所得的剥夺;三是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经济上的处罚;四是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且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这是对其职业资格的限制;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这种行为还可能对招投标结果产生影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评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导致中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如果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相关利益方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维护公正。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也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总之,要积极利用法律武器,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