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出原始凭证的单位已注销该怎么办理?
我手里有一张原始凭证,是一家单位开给我的。但现在我发现这家单位已经注销了,我之后涉及到一些业务需要处理这张原始凭证,可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想了解一下在这种情况下有什么合法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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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原始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者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和重要依据。当开出原始凭证的单位已注销时,处理方法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况来进行。 如果是用于会计核算方面。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但现在对方单位已注销,无法取得其盖章证明。此时可以寻找其他能够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资料作为替代,比如合同、协议、付款记录、物流单据等。将这些资料整理齐全,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该笔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然后据此进行会计处理。 要是涉及税务方面。对于增值税发票等原始凭证,若对方单位注销,导致无法进行正常的发票认证、抵扣等操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如果业务是真实发生的,且有其他相关资料能证明,企业可以凭借这些资料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申请特殊处理。例如,提供与交易相关的合同、银行转账记录、货物交付凭证等,税务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和判断,决定是否允许企业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如果原始凭证是用于报销。企业内部的报销制度通常要求有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在开出原始凭证的单位已注销的情况下,员工可以向单位说明情况,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交易记录、业务说明等。单位的财务部门会根据内部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如果认为证据充分,能够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也可以给予报销。 总之,当开出原始凭证的单位已注销时,要根据不同的用途,尽可能收集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以确保经济业务的记录和处理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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