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中的汽车担保案该如何处理?


在处理汽车担保案时,首先要明确担保的类型。担保主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 一般保证,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里约定,只有当债务人实在没办法履行债务了,才由保证人来承担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主合同纠纷还没经过审判或者仲裁,而且也没有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进行强制执行,发现他确实没办法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是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债务人下落不明,还没有财产可以用来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能证明债务人的财产根本没办法履行全部债务,或者已经丧失了履行债务的能力;还有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这项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对这一情况有明确规定 。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了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情形,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中有规定。 如果购车者不偿还汽车贷款,债权人是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偿还债务责任的。要是担保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事后是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的。如果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那么在判决书主文中应当明确保证人享有民法典规定的追偿权利;要是判决书中没有明确这一点,保证人就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外提起诉讼来主张追偿权。同时,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从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那天开始计算。并且,如果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实际清偿的金额比主债权范围大,保证人也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在实际处理汽车担保案时,还可以尝试多种解决途径。比如担保人可以先催促借款人还钱,这样担保责任就可能免除了;也可以直接承担担保责任,替借款人还钱,之后再向借款人索要;还能申请法院追加债务人,由法院判决共同偿还。要是符合条件,在开庭时也可以尝试调解解决。相关概念:(一般保证: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且在特定条件下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债权人可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 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讨所承担的债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