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征地拆迁人员违纪该怎么处理?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常出现一些人员违纪的情况,比如有的拆迁人员可能会违规操作,导致被拆迁方利益受损。但不清楚具体面对这些违纪行为时,有哪些有效的处理方式,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希望能了解到详细且明确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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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人员违纪的处理方式,需要根据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来确定,以下是不同情况的处理方式及相关法律依据: 对于一般的违纪行为: 土地征收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由监察部门介入调查。经调查确实存在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等行为,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征地拆迁工作中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也对相关违纪行为的行政处分作出了具体规定,如违反规定或者弄虚作假,制造、办理和发放权属证明等各种证照、证明,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等。 如果涉及到较为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则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通过欺诈手法获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将被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吊销,且可能需承担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在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三之间的罚款;若存在较为恶劣的情节,则可能会面临刑事指控,涉嫌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另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恶性强拆事件的发生,可能构成渎职罪。 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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