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渎职该如何定罪?


在征地拆迁中,渎职行为的定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涉及的罪名来判断,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定罪情况及相关解释: **一、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例如,在征地拆迁中,相关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随意确定拆迁范围,导致许多居民的合法房屋被误拆,给居民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这种情况就可能构成渎职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借职务之便为己或他人谋求不当利益,严重侵犯国有、集体及单位财产的犯罪行为。比如,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应发放给被拆迁户的补偿款私自截留,据为己有,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位便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在征地拆迁中,如果工作人员通过虚增拆迁面积、虚构拆迁项目等手段,骗取国家的拆迁补偿资金并占为己有,就可能构成贪污罪。 **四、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实施职责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行为。例如,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工作人员接受开发商的贿赂,为开发商谋取不正当利益,如违规加快拆迁审批流程等,就可能构成受贿罪。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