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当股东出资不足时应该如何处理?

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最近发现有个大股东出资不足。我不清楚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是直接让他补足出资就行,还是有其他的法律程序要走呢?我想了解具体该如何合法地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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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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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出资不足是一个可能出现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当遇到这种情况时的处理方式。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股东出资不足的概念。股东出资不足指的是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之间的约定,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例如,张三原本应出资 100 万用于公司的启动和运营,但实际只出资了 50 万,这就属于出资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当发现股东出资不足时,公司有权要求该股东补足出资。公司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等方式,正式要求出资不足的股东在一定期限内补缴未缴的出资额。如果该股东在规定期限内补足了出资,那么事情就得到了妥善解决。然而,如果出资不足的股东拒绝补足出资,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其追究违约责任。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与出资不足的股东进行协商,要求其承担因出资不足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若协商不成,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对于出资不足的股东,公司还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其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限制。比如,限制其分红权、表决权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股东出资不足情节严重,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或者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也有权要求出资不足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总之,当股东出资不足时,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都有相应的权利和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以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各方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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