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保险该怎么处理?


离婚时保险的处理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是婚前购买的保险: 如果婚前以个人财产投保且婚前缴费完毕,那这保险属于缴费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比如在结婚前自己就买好了一份保险,并且已经交完了所有保费,那离婚时这份保险就完全属于购买方。 要是婚前以个人财产投保,婚后还在持续缴费,婚内缴费部分视为共同财产,婚内缴费部分所占比例的保单现金价值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例如婚前买的保险,婚后还在交钱,那么婚后交的这些钱对应的保单现金价值部分,离婚时要进行平分。 若婚前购买的保险婚后产生了收益,收益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接着是婚后购买的保险: 婚后购买的保险,除了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的,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通常有以下处理方式。 一种是退保,退保取得的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比如投资分红型的保险,退保时取回来的钱,夫妻双方可以平分。 另一种是分割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由一方继续投保,或更改投保人由投保人继续投保,取得保险的一方给另一方按照现金价值的一半予以经济补偿。 此外,对于人身性质的保险金和保险合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通常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总之,离婚时保险处理较为复杂,要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