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哈巴河县加依勒玛乡金矿不服哈巴河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停止采矿决定该如何处理?

我是哈巴河县加依勒玛乡金矿的负责人,矿产资源管理局给我们下达了停止采矿的决定,但我们觉得这个决定不合理。我们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是直接继续开采,还是通过什么合法途径解决,想了解一下具体的处理办法和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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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矿产行政纠纷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这种情况下,哈巴河县加依勒玛乡金矿如果不服哈巴河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停止采矿的决定,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来解决。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金矿作为行政相对人,认为矿产资源管理局停止采矿的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就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一般来说,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其次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金矿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对矿产资源管理局停止采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需要强调的是,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金矿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要提供证据证明矿产资源管理局的停止采矿决定是不合理或不合法的。同时,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金矿不能因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就继续采矿,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总之,金矿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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