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后多份遗嘱该如何认定及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可能由于各种原因立下多份遗嘱。对于前后多份遗嘱的认定及处理,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遗嘱的概念。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在认定前后多份遗嘱时,关键在于判断遗嘱内容是否相互抵触。如果多份遗嘱内容并不冲突,那么各份遗嘱中不冲突的部分都可以有效。例如,一份遗嘱中指定房产由子女A继承,另一份遗嘱中指定存款由子女B继承,这两份遗嘱就可以同时有效。 而当多份遗嘱内容存在抵触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里的“最后”是指时间上最后立下的遗嘱。比如,遗嘱人先立了一份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大儿子,后来又立了一份遗嘱将部分财产留给小儿子,那么就要以最后这份遗嘱为准来分配财产。 不过,要注意遗嘱的形式和效力问题。遗嘱有多种形式,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不同形式的遗嘱有不同的成立要件。例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只有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才是有效的遗嘱。 如果存在遗嘱无效的情形,那么这份遗嘱就不能作为分配遗产的依据。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在处理前后多份遗嘱时,首先要确定每份遗嘱是否有效,然后看各遗嘱内容是否抵触,若抵触则以最后有效的遗嘱为准来分配遗产。这样既能保障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得以实现,也能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