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后后悔了该如何处理?
我和另一半去民政局办了协议离婚,可现在我后悔了。心里特别纠结,不知道还有没有挽回的余地。想了解一下,这种情况下从法律层面我能做些什么,能不能恢复婚姻关系,要是涉及财产分割还能重新商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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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后后悔了,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是在离婚冷静期内后悔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样就相当于放弃了此次离婚申请,婚姻关系依然存续。 要是已经过了冷静期,领取了离婚证,婚姻关系就已经解除了,此时不能随意恢复婚姻关系。不过,要是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反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只有能证明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况,才有可能通过法院撤销重新分割财产。 而对于想要恢复婚姻关系的话,只能双方重新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总之,办理协议离婚后后悔了,要先看处于什么阶段以及具体后悔的事项,再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去处理。 相关概念: 离婚冷静期:是法律规定的,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复婚:指已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重新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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