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可以反悔吗


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能不能反悔,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还处于离婚冷静期,也就是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这是法律赋予的一个“缓冲期”,目的是让夫妻双方有更充分的时间思考是否真的要离婚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 要是已经度过离婚冷静期,完成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就不能反悔了。因为婚姻登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确认行为,一旦完成,婚姻关系就已经解除。 不过,对于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等内容,还是有反悔的可能的。如果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比如,一方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导致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不公平的财产分割协议,这种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另外,如果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可以在发现上述行为之日起3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夫妻双方在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防止一方恶意损害另一方利益。 相关概念: 离婚冷静期:是法律规定的,在申请离婚登记后,给夫妻双方一段思考时间,看是否真的要解除婚姻关系。 欺诈: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 胁迫: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