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单位犯罪是同一人应该怎么处理?


在法律层面,当出现两个单位犯罪且为同一人的情况时,需要从多方面进行考量和处理。首先,我们来明确单位犯罪的概念。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对于单位犯罪,我国《刑法》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也就是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这里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往往就是在犯罪决策、组织等方面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在您这种情况里就是这同一人。 当同一人涉及两个单位犯罪时,会分别对两个单位犯罪进行认定和量刑。对于每个单位犯罪,都会依据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后果等因素,按照相应的法律条文来确定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在对个人量刑时,会遵循数罪并罚的原则。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例如,如果在两个单位犯罪中,分别被判处了不同的有期徒刑,那么就会在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来确定最终执行的刑期。 不过,在实际处理过程中,还会考虑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如果这两个单位犯罪之间存在关联,例如存在共同的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等,那么在量刑时可能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同时,如果该人在犯罪过程中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根据法律规定,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此外,如果该人在两个单位犯罪中的作用不同,比如在一个单位犯罪中是主要决策者,而在另一个单位犯罪中只是起到辅助作用,那么在量刑时也会有所区别。总之,对于两个单位犯罪是同一人的情况,法律会根据具体的案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公正合理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