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未支付补偿款该如何处理?


如果遇到土地征收未支付补偿款的情况,不用慌张,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解决: 首先,可以尝试和征收方协商解决。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方有义务支付征地补偿款,同时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受到法律保护。按照规定,在各项补偿款没有到位之前是不能批准征收土地的。所以可以友好地和征收方沟通,要求他们尽快支付补偿款。 要是协商没有结果,那么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各地政府部门负责本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如果没有依法支付征地补偿款,相关部门会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对于给土地被征收人造成的损失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要是对政府部门的处理结果仍然存在争议,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则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民告官” ,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 相关法律依据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各项补偿费用。 相关概念: 行政复议:公民等不服行政行为,向法定机关申请,机关对该行为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为。 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并裁判的司法程序,即“民告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