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如何抵扣?


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在抵扣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和计算方法。首先,要理解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概念,它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不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018年5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自2019年4月1日起,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在抵扣流程上,企业需要将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妥善保管,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相应的纳税申报表栏次。同时,税务机关会对企业开具和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情况进行严格监管,企业要确保发票的开具符合规定,所收购的农产品确实为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免税农产品,并且有真实的交易发生。如果企业违反相关规定,虚假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抵扣,将面临税务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