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的证据不足时该如何作无罪辩护?


当面临定罪证据不足的情况进行无罪辩护时,需要从多个方面着手。首先要明确无罪辩护的概念,无罪辩护就是律师或者被告人基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而进行的辩护。 从证据的合法性角度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所以,如果发现控方的证据存在收集程序不合法的情况,比如通过刑讯逼供获取口供,或者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搜查取得物证等,就可以向法庭提出排除这些非法证据的申请。一旦这些非法证据被排除,控方的证据体系就可能出现重大漏洞。 在证据的真实性方面,要仔细审查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例如证人证言是否存在前后矛盾,是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如果证人的陈述在关键事实上存在不一致,或者与监控视频、书证等其他证据相冲突,那么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就值得怀疑。可以通过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等方式,揭示这些矛盾和问题,让法庭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 对于证据的关联性,同样至关重要。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的关联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比如在一个盗窃案件中,如果控方提供的某份证据与盗窃行为本身没有直接关系,或者对证明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没有帮助,那么就可以提出该证据与案件无关,不应被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但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所以,对于与案件无关的证据,要及时向法庭提出异议。 此外,还可以从证明标准的角度进行辩护。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如果控方的证据达不到这个证明标准,存在合理怀疑,就应当作出无罪判决。比如案件中存在一些无法解释的疑点,像犯罪现场的脚印与被告人的脚印不匹配,但控方又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这就属于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此时,辩护人可以向法庭强调控方没有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要求法庭作出无罪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