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垄断行为如何界定?

我在做生意的时候感觉遇到了行政垄断的情况,当地的行政部门好像通过一些手段限制了市场竞争,但是我不太确定这是不是行政垄断行为。我想知道法律上是怎么界定行政垄断行为的,依据是什么,好判断我遇到的情况是不是属于行政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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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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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行为的界定,在法律层面有着明确的规定和判断标准。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如何界定行政垄断行为。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行政垄断行为。简单来说,行政垄断行为就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主体是特定的,必须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他们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做出一些不合理的举动来影响市场竞争。 那么,哪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行政垄断行为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给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三十二条指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比如说,某地的政府部门规定当地的超市只能采购指定供应商的食品,这就属于典型的限定交易行为,限制了其他供应商的市场竞争机会,是行政垄断行为的一种。 此外,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如果某个地方政府设置关卡,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等,这些行为都属于妨碍商品自由流通,也是行政垄断行为。 还有,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例如,在一个工程项目的招标中,当地行政部门对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设置不同的资质要求,使得外地企业很难参与投标,这就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斥外地企业,属于行政垄断行为。 另外,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如果外地企业到本地投资,当地行政部门故意刁难,不给予与本地企业相同的待遇,这也构成行政垄断行为。 总之,界定行政垄断行为,关键在于看行政机关或相关组织是否滥用了行政权力,是否对市场竞争造成了排除、限制的后果。如果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行政垄断行为。当遇到行政垄断行为时,相关市场主体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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