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离婚时怎样界定转移财产?


在民法典中,离婚时界定转移财产是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转移财产的概念。转移财产通俗来讲,就是一方在离婚过程中,偷偷地把夫妻共同财产挪到别处,不让另一方知道,目的是想自己多占这些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那具体怎么界定这种转移财产的行为呢?首先是隐藏财产。比如一方把夫妻名下的存款,偷偷转到自己其他不为人知的账户里,或者把家里的贵重物品藏起来,不让对方发现。这就是典型的隐藏财产行为。 其次是转移财产。转移财产通常表现为把夫妻共有的房产、车辆等,通过虚假交易或者赠与的方式,转到他人名下。这种行为表面上看是正常的交易或者赠与,但实际上是为了在离婚时不让对方分割到这些财产。 变卖财产也是常见的情况。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夫妻共同拥有的物品,如家具、电器等低价卖掉,然后把钱据为己有。这也是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的行为。 毁损财产是指故意破坏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一方因为生气或者想减少可分割的财产,把家里的贵重物品砸坏。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财产,也侵犯了另一方对财产的合法权益。 挥霍财产同样不可忽视。一方在短时间内,大量消费夫妻共同财产,如过度购物、赌博等,导致财产大量减少。这也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侵害。 总之,在离婚时,判断是否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关键要看是否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情况。如果发现对方有这些行为,受损的一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