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在合同中,违约金是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而设定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然而,有时候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可能会过高,这就涉及到如何认定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一问题。 首先,要明确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性质,但主要还是以补偿性为主。也就是说,违约金的主要目的是弥补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这为我们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提供了法律依据。 那么,如何认定“过分高于”呢?通常,司法实践中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减少,比如货物的损毁、交易成本的增加等;间接损失是指可得利益的损失,例如因对方违约导致错过的商业机会所带来的利润损失。 一般来说,如果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可能会被认定为“过分高于”。但这并不是绝对的标准,法院或仲裁机构还会综合考虑其他因素。这些因素包括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例如,如果违约方是故意违约,那么在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时,可能会适当放宽标准;如果合同已经大部分履行,只是部分违约,那么违约金的调整幅度可能会相对较小。 此外,在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时,还需要考虑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能让守约方因为违约金过高而获得不合理的利益,也不能让违约方因为违约金过低而逃避应有的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适当减少。在请求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数额。同样,如果守约方认为违约金并不过高,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总之,认定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是一个综合判断的过程,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实现公平合理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