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算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通俗来讲,就是男女双方没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周围人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婚姻状态。但在我国法律中,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有着明确的时间节点和条件限制。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所谓结婚实质要件,一般包括: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双方均无配偶;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等。例如,张三和李四在1993年就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当时双方都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那么他们就构成事实婚姻。 而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意味着,自1994年2月1日起,我国法律不再承认新的事实婚姻。比如王五和赵六在1995年开始以夫妻名义生活,即便他们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若没有补办结婚登记,也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而非事实婚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所以,判断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键要看共同生活的时间以及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等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