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票虚开税额该如何界定?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涉及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事务。听说虚开专票很严重,我就想弄清楚专票虚开税额到底是怎么界定的。比如,是按照票面金额算,还是有其他的计算方式呢?希望了解这方面的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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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专票虚开税额的界定是一个重要且严肃的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简单来说,虚开就是没有真实的交易,却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具的发票金额、数量等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对于专票虚开税额的界定,通常是根据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税额来确定。比如,一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是10万元,那么这10万元就是虚开的税额。不过,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可能还会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果存在部分真实交易,那么需要扣除真实交易对应的税额,剩下的才是虚开的税额。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这也体现了虚开税额在法律定罪量刑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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