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赌博罪,赌博罪的共犯又该如何认定?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准确界定赌博罪以及认定其共犯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至关重要。下面我们将详细探讨如何界定赌博罪以及赌博罪的共犯如何认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如何界定赌博罪。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这里面有两个关键要素,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也就是说参与赌博不是单纯为了娱乐,而是想通过赌博来赚钱。二是“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聚众赌博是指组织、召集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像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收取场地费、抽成等行为就属于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则是指将赌博作为主要的生活来源或者经济收入的重要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这明确了赌博罪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还对“聚众赌博”的情形进行了细化:(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这些情形满足其一,就可能被认定为聚众赌博。 接下来,我们看看赌博罪的共犯如何认定。赌博罪的共犯是指在赌博犯罪中,为赌博犯罪提供帮助、创造条件等行为的人。根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也就是说,如果某人明知其他人在进行赌博犯罪活动,还为他们提供资金支持,比如借钱给参赌人员;或者提供计算机网络服务,用于网络赌博;又或者帮忙进行费用结算等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赌博罪的共犯。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赌博罪和其共犯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参与程度等。如果只是偶尔参与娱乐性的赌博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构成赌博罪。所以大家要清楚娱乐和犯罪的界限,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