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利息转入本金计付”的效力如何认定?

我在和别人的借贷关系中,对方提出把之前产生的利息转入本金继续计付利息。我不太清楚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是否有效,也担心自己的权益受损。想了解一下法律对于“利息转入本金计付”的效力是怎么认定的,在什么情况下是合法有效的,什么情况下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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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利效力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借贷关系中,“利息转入本金计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复利”,它指的是将上一期的利息计入本金,在下一期一起计算利息。对于这种做法的效力认定,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相关规则。该规定第二十七条指出,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利息转入本金计付”在一定条件下是被法律认可的。具体来说,前期利息转化为本金需满足前期利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这个前提。比如,甲借给乙1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5%,一年后产生利息1.5万元。若此时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对应的年利率高于15%,那么这1.5万元利息可以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条按新的本金计算利息。 然而,如果前期利率超过了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本金。而且,即使前期利率符合标准,最终借款人支付的本息之和也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若超过了,法院对于超出部分不会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证据和事实来判断“利息转入本金计付”是否合法有效。当事人需要提供清晰的借贷凭证、利息计算方式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所以,当遇到“利息转入本金计付”的情况时,借贷双方都要了解法律规定,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要求,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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