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共同受贿犯罪,共同受贿与介绍贿赂该如何区分?


在法律领域,准确认定共同受贿犯罪以及区分共同受贿与介绍贿赂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两个方面。 首先,我们来看看如何认定共同受贿犯罪。共同受贿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之便,共同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认定共同受贿犯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犯罪主体方面,至少有一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因为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主观方面,各行为人之间要有共同受贿的故意。也就是说,他们都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帮助他人或者与他人一起收受财物,并且对这种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明确的认识。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甲和非国家工作人员乙共谋,由乙出面收受他人财物,甲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他们就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三是客观方面,各行为人实施了共同受贿的行为。这些行为可以表现为分工合作,有的负责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有的负责收受财物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于共同受贿犯罪,各行为人要根据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接下来,我们谈谈共同受贿与介绍贿赂的区分。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与共同受贿不同,介绍贿赂人并不参与受贿行为的具体实施,也没有与受贿人形成共同受贿的故意。介绍贿赂人的主要目的是促成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的交易,从中获取一定的利益或者达到其他目的。例如,丙在行贿人丁和受贿人戊之间牵线搭桥,帮助他们达成行贿受贿的协议,但丙自己并没有参与收受财物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丙的行为就属于介绍贿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区分共同受贿与介绍贿赂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与受贿人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如果行为人不仅介绍了贿赂,还与受贿人共同谋划、参与收受财物等行为,那么就可能构成共同受贿犯罪;如果行为人只是单纯地起到了介绍、撮合的作用,没有参与受贿行为的实施,那么就构成介绍贿赂罪。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共同受贿犯罪和区分共同受贿与介绍贿赂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参与程度等。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无论是共同受贿犯罪还是介绍贿赂,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作为公民,我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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