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界定?
最近正打算和另一半离婚,在整理财产的过程中,发现对方有些行为很可疑,担心是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想知道从法律层面来说,到底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希望能了解具体的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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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简单来说,就是夫妻中的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一些不正当手段,减少夫妻共同财产,想让自己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能多占好处,损害另一方应得的财产份额。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常见的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有这些: 一是转移存款,比如偷偷把自己名下银行存款或股票账户资金等取出或转账到他人名下,导致离婚时自己名下没有存款可供分割,让对方难以发现这笔财产。 二是虚假过户,就是明明没有真实的买卖或赠与关系,却和别人串通,把不动产、车辆等过户到第三人名下,表面上所有权变了,但实际控制权还在自己手里,使得配偶无法分割这部分财产。 三是变卖资产,将自己名下的夫妻共同资产通过中介或他人介绍卖给第三人,然后把现金藏起来,不让配偶分割这部分资产。 四是私赠他人,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情人、有暧昧关系的第三者,或者其他熟悉的人,导致夫妻财产减少,最终自己获利。 在判断是否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时,关键要看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是否是恶意的,是不是想故意损害对方在财产分割上的利益,同时还要看该行为是否有合理合法的理由及实际必要性。如果没有合理原因,却故意让夫妻共同财产减少,损害对方权益,就很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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