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中职务便利该如何认定?


受贿罪中“职务便利”的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但又非常关键的问题,准确理解这一概念对于判定受贿罪是否成立起着决定性作用。下面我们将详细探讨“职务便利”的含义、具体情形以及法律依据。 首先,“职务便利”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在职务上所拥有的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简单来说,就是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或者因为职务而带来的方便来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且收受他人财物。这不仅仅局限于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还包括利用职务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职务便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第一种是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例如,某政府部门的项目审批人员,利用自己负责审批项目的权力,为某企业违规通过审批,从而收受该企业的财物,这就是典型的利用本人直接的职权实施受贿行为。第二种是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比如,上级领导利用自己对下级的领导权,指示下级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收受财物。这种情况下,虽然上级领导没有直接参与具体事务,但他利用了自己与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实施受贿行为。第三种是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这意味着即使领导不直接主管某个部门,但由于其领导地位,仍然可以通过影响该部门工作人员来达到受贿的目的。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一法律条文直接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此外,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的指导案例也为“职务便利”的认定提供了进一步的依据和参考。 在认定“职务便利”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行为人的职权范围、行为与职务的关联性、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等。只有在全面、准确地把握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正确认定受贿罪中的“职务便利”,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准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