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买卖合同的效力?


在探讨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前,我们先了解一下相关概念。共有物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拥有的物品,比如两个人共同购买的房产、车辆等。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而擅自出卖共有物,就是指共有人中的一方在未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共有物卖给了第三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共有人若要处分共有物,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下面分情况来认定擅自出卖共有物买卖合同的效力。 第一种情况,如果是按份共有。当出卖共有物的共有人所占份额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出卖行为是有效的,那么签订的买卖合同也有效。例如,甲乙丙三人按份共有一套房子,甲占份额为三分之二,甲未经乙丙同意将房子卖给丁并签订合同,此合同是有效的。若出卖人所占份额未达到三分之二,且其他共有人事后也未追认该出卖行为,那么该买卖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效力待定。比如甲乙丙三人按份共有一辆车,甲占三分之一份额,甲擅自将车卖给丁,乙丙不同意,此合同效力就需要进一步确定。 第二种情况,对于共同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是,如果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里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卖人是擅自处分共有物;“有偿取得”就是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例如,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一套房子,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将房子卖给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房价的第三人,第三人可以取得该房子的所有权,买卖合同有效,而妻子的损失可以向丈夫主张赔偿。 此外,如果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那么该合同是无效的。比如共有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低价出卖共有物来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这样的买卖合同就是无效的。 总之,认定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买卖合同的效力,要综合考虑共有类型、出卖人份额、第三人是否善意等多种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