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是如何界定的?
我在一家小公司上班,每个月工资发放时间都不固定,有时候拖个十几天,有时候甚至拖一个月。我想知道这种情况算不算是拖欠工资,法律上对于拖欠工资是怎么界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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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拖欠工资如何界定之前,我们先明确工资的定义。工资指的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像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都包含在内。 关于拖欠工资的界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就可能构成拖欠工资。 同时,《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指出,“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比如,企业与员工约定每月15号发工资,若到了15号企业没有正当理由却不发工资,就属于拖欠工资。但如果企业遇到了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时发工资,这种情况就不属于无故拖欠。如果员工认为自己被拖欠工资,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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