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拖延起诉离婚的时间?


在起诉离婚的过程中,如果一方希望拖延时间,有以下几种常见的方式,但需要明确的是,这些方式应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 首先是管辖权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简单来说,如果被告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就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需要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这中间的审查、裁定以及可能的上诉过程都会花费一定时间,从而达到拖延的目的。 其次是申请延期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比如,当事人因为突发重大疾病无法按时参加庭审,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再者是举证期限的利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举证的责任和期限。被告可以在举证期限内尽可能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如果在举证期限内无法完成举证,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法院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延长。一旦准许,案件的审理时间就会相应延长。 另外,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如果没有法定的离婚情形,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根据司法实践,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原告需要在判决生效后的六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这六个月的时间也起到了拖延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在第一次起诉时,法院大概率不会判离,但原告第二次起诉时,如果满足一定条件,法院判离的可能性就会增加。 不过,拖延起诉离婚时间只是一种策略,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谨慎使用。婚姻问题最好还是通过双方理性沟通、协商解决,避免给双方和家庭带来更大的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