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虚假宣传如何认定及处罚?


在上海,虚假宣传的认定和处罚有明确规定。 首先说虚假宣传的认定。虚假宣传指的是在商业活动里,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手段,对商品或者服务给出和实际情况不相符的虚假信息,让客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的行为。具体从这几个方面认定: - 主体:从事虚假宣传行为的主体通常有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简单说,就是谁做了这个虚假宣传、谁帮忙制作以及谁负责把它传播出去的这些人或单位。 - 行为:这些主体在客观上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做了虚假广告,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了虚假宣传。比如夸大产品功效、虚构曾获荣誉等。 - 结果: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得达到能让人产生误解的程度,并且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是说这种虚假行为让消费者产生了错误判断,还对市场秩序等有不良影响。 - 主观方面:广告经营者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是虚假广告的情况下,才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而广告主不管主观上是什么状态,都得对虚假广告负责。 再说说虚假宣传的处罚。 - 构成虚假广告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五条规定了虚假宣传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像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等多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对虚假宣传有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规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能吊销营业执照。 相关概念: 虚假宣传: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广告主: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广告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广告发布者: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