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前置之行政行为起诉对象如何确定?
在探讨复议前置之行政行为起诉对象的确定问题之前,我们先来解释一下什么是复议前置。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那么,在复议前置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起诉对象呢?这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来判断。
情形一:维持原行政行为。如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这是因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意味着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了肯定,二者在这个行政行为上具有共同的责任。例如,某市场监管部门对一家企业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企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处罚决定。此时,企业若提起行政诉讼,市场监管部门和复议机关就是共同被告。
情形二:改变原行政行为。当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复议机关是被告。这里的“改变”包括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主要事实和证据、法律依据等。因为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后,实际上是作出了一个新的行政行为,此时行政相对人不服 的是复议机关作出的新行为,所以应以复议机关为起诉对象。比如,原行政机关认定某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给予较重的罚款,商家申请复议后,复议机关认为证据不足,减轻了罚款金额,若商家仍不服起诉,被告就是复议机关。
情形三:复议机关不作为。如果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既可以起诉原行政行为,也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这是为了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利,使其可以根据自身的诉求选择合适的起诉对象。例如,企业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作出任何决定,企业若认为原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起诉原行政机关;若认为复议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可以起诉复议机关。
总之,在复议前置的行政行为中确定起诉对象,要依据复议机关的不同处理结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这样才能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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