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是如何确定的?
我在做生意,涉及到营业税相关问题。不太清楚在哪些情况下谁应该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比如是我去扣别人的税,还是别人扣我的税,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确定标准和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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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不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营业税已经退出历史舞台,但了解其相关规定仍有助于我们理解税收体系的发展。 在营业税存在期间,对于扣缴义务人的确定有明确规定。根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分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简单来说,如果外国的公司或者个人来中国提供服务等,要是他们在中国没有经营机构,有代理他们的人,那这个代理人就要负责扣税;要是没有代理人,接受服务或者购买东西的一方就要扣税。 其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应对一些特殊情况或者未来可能出现的新情况,由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来规定。 虽然现在营业税已改为增值税,但这些规定对于我们理解税收征管中扣缴义务人的概念仍然有借鉴意义。在增值税体系中,也有类似的扣缴义务人规定,比如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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