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子女的探视权如何确定?

我离婚了,孩子判给了对方,我想经常去看看孩子,但对方不太配合。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子女探视权是怎么确定的,我能有多久看一次孩子,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看,我该怎么做才能保障自己的探视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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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视权确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探视权,也被叫做探望权,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依法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一权利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子女能够获得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促进其身心健康成长,同时也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之间的亲情交流。 从法律依据上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在确定探视权时,首先是由父母双方进行协商。你们可以就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比如,双方可以约定每周探视一次,在周末的时候,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将孩子接走共度一天,晚上再送回。这种协商方式充分尊重了父母双方的意愿,也能更好地适应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安排。 如果父母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那么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来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一是子女的年龄和意愿。对于年幼的子女,法院会更多地考虑其生活习惯和需求;而对于年满八周岁的子女,法院会尊重其真实意愿。二是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包括双方的工作时间、居住地点等,以确保探视权的行使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需要。法院会保障探视权的行使不会对子女的生活和学习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如果在探视过程中,出现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比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吸毒、酗酒、暴力倾向等行为,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当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失后,中止探望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总之,探视权的确定既要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也要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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