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怎样认定合同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

我之前和别人签了合同,对方疑似诈骗。现在我不太清楚这个合同诈骗案件到底是既遂还是未遂。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是依据什么来认定合同诈骗罪的既遂和未遂的呢?希望能有个清晰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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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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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一种犯罪行为。而认定合同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在司法实践中是有明确规则的。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犯罪既遂和未遂。简单来说,犯罪既遂就是犯罪行为已经完成,犯罪人达到了他想要的结果;犯罪未遂则是犯罪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一些他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达到他想要的结果。 对于合同诈骗罪,其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主要依据是否取得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情形。一般情况下,如果行为人通过合同诈骗的手段,实际取得了对方的财物,就构成了合同诈骗罪的既遂。这里的“取得财物”,通常是指行为人对财物有了实际的控制,这种控制并不要求行为人直接占有财物,只要财物处于行为人的实际支配之下即可。 例如,在一个买卖合同中,诈骗方通过虚假的身份和信息,让受害方将货物交付给了自己指定的地点,此时诈骗方对货物有了实际的控制,即使货物还没有被运走或者使用,也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既遂。 而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合同诈骗行为,比如已经与对方签订了合同,并且开始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对方识破、警方及时介入等,最终没有实际取得财物,那么就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未遂。 对于未遂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合同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还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诈骗行为的实施过程、财物的交付情况、行为人对财物的控制程度等因素。不能仅仅依据某一个因素来判断,而要全面、客观地分析整个案件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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