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当事人未约定履行地的情况下怎样确定履行地?


在合同当事人未约定履行地的情况下,确定履行地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这涉及到合同的实际履行以及可能出现纠纷时的管辖等问题。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规定和确定方式。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对于“给付货币”的情况,比如借款合同,出借人把钱借给借款人,当需要借款人还款时,这就是“给付货币”。此时接受货币的一方是出借人,那么履行地就是出借人所在地。也就是说借款人要到出借人所在地还钱。 如果是“交付不动产”,例如房屋买卖合同,房子就是不动产。不管合同有没有约定履行地,交付房子这个行为必须在房子所在的地方进行,即不动产所在地是履行地。 对于“其他标的”,这涵盖的范围比较广,除了给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之外的合同标的都属于此类。比如买卖合同中交付普通货物,提供服务的合同等。在这些情况下,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就是履行地。例如甲卖给乙一批货物,甲是履行交付货物义务的一方,那么甲所在地就是履行地,乙要到甲所在地去提货。 此外,如果是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合同,交易当场完成。这种情况下,交易发生的地方就是合同履行地。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再依据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而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总之,在合同当事人未约定履行地时,要根据合同标的的不同类型,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来准确确定履行地,以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