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如何确定一物二卖合同的效力?

我有一套房子,之前和甲签了买卖合同,后来又因价格原因和乙签了合同。现在甲和乙都要求我履行合同,我想知道这两份合同的效力是怎么确定的,到底哪份合同才是有效的,我该履行哪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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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物二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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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二卖,通俗来讲,就是卖家把同一个东西先后卖给了两个不同的买家。要确定一物二卖合同的效力,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从合同的订立本身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在一物二卖的情况下,只要两份合同都满足合同订立的一般条件,即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这两份合同在成立时通常都是有效的。也就是说,不能因为卖家将物品又卖给了其他人,就直接认定其中一份合同无效。 例如,卖家将一辆汽车先卖给了甲,签订了买卖合同,之后又将同一辆汽车卖给了乙,也签订了合同。如果这两份合同都符合上述合同成立的条件,那么它们在法律上都是有效的合同。 其次,虽然两份合同都有效,但标的物只有一个,最终只能有一方能够取得该物品的所有权。这就涉及到物权的变动问题。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不动产,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比如在房屋一物二卖的情况中,如果卖家先和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之后又和乙签订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那么从物权角度来看,乙就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因为不动产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此时,甲虽然合同有效,但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甲可以依据有效的合同向卖家主张违约责任。 对于动产,如上述汽车的例子,如果卖家先将汽车交付给了甲,那么甲就取得了汽车的所有权。即使乙的合同也有效,但由于汽车已经交付给甲,乙不能取得汽车所有权,乙同样可以向卖家主张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一物二卖中,没有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可以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损失的计算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等。 综上所述,确定一物二卖合同的效力,要先判断合同本身是否有效,再根据物权变动的规则确定哪一方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最后对于未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其可以依据有效的合同向卖家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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