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分割夫妻财产时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在起诉分割夫妻财产时,确定管辖法院是很重要的第一步。首先,要明确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就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起诉分割夫妻财产要到被告户籍所在地的法院去。如果被告已经离开户籍所在地,并且在某个地方连续居住了一年以上,那么就应该到这个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例如,老张和老王是夫妻,老张要起诉分割夫妻财产,老王的户口在A地,但他已经在B地连续居住了两年,那么老张就应该去B地的法院起诉。其次,如果遇到一些特殊情况,管辖法院的确定会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比如,老李要起诉和被监禁的妻子分割夫妻财产,由于妻子处于被监禁状态,老李就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另外,如果夫妻双方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夫妻双方都被监禁,且丈夫被监禁超过一年,那么妻子起诉分割财产时,就应到丈夫被监禁地的法院起诉。总之,在确定起诉分割夫妻财产的管辖法院时,要依据具体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准确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