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东签名被冒用的诉讼中,该如何确定被告呢?
公司运营中,有时会出现股东签名被冒用的情况。比如在一些股权转让、股东会决议等事务中,股东本人并未签字却被冒用了签名。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往往不清楚该把谁列为被告来维护自身权益,想了解具体的被告确定规则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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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签名被冒用的诉讼中,确定被告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如果股东以其签名被他人冒用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应当以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受让人为被告,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冒用他人名义的责任人作为共同被告。这是因为股权受让人在该协议中是直接的相对方,而冒用责任人对该冒用行为负有责任。例如,甲的签名被冒用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给乙,此时乙作为股权受让人是被告,冒用签名的人作为共同被告。 若股东以股东大会对其股权予以转让所作决议无效为由提起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效力,冒用他人名义的责任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股东大会决议是公司作出的行为,所以公司作为被告,而冒用责任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一定利害关系,故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股东签名被冒用的情况下,涉及到欺诈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情形,股东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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