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附期限破产债权数额该如何确定?

我公司遇到了破产相关问题,涉及一些附期限的债权。对于这些附期限破产债权的数额确定,我不太清楚具体的方法和依据。想了解在法律层面,附期限破产债权数额是怎么确定的,有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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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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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期限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债权的履行期限,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这些债权的处理就涉及到数额确定的问题。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附期限债权是指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点或时间段才到期的债权。在正常情况下,债权人需要等待期限到来才能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然而,当债务人破产时,为了公平地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需要对这些附期限债权进行特殊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这一规定是确定附期限破产债权数额的重要依据。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当债务人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原本未到期的附期限债权就被法律视为已经到期。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在此时主张自己的债权。对于附利息的债权,从破产申请受理那一刻起,利息就停止计算了。在确定附期限破产债权数额时,对于没有利息的附期限债权,数额相对容易确定,就是债权原本约定的金额。而对于附利息的债权,需要计算到破产申请受理时的本金和利息之和。具体计算利息时,要按照债权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和计算方式来进行。例如,如果合同约定的是年利率,就按照年利率乘以本金再乘以已经经过的时间来计算利息。此外,如果债权存在担保物,担保物的价值也会影响债权数额的确定。如果担保物的价值足以清偿债权,那么债权数额就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如果担保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那么不足部分仍然作为破产债权。在实际操作中,确定附期限破产债权数额还需要考虑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如果债权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等其他费用,在破产程序中,这些费用是否应该计算在债权数额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一般来说,如果违约金等费用是基于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产生的,并且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确定,那么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的一部分。总之,确定附期限破产债权数额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这样才能确保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公平、合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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