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故意不收传票怎么办?
我正在和另一半办理离婚,起诉后法院给对方发传票,可对方故意不收,我很担心这会影响离婚进程。我想知道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解决,法律上有什么办法能保证传票有效送达,让离婚程序正常进行下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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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传票是法院用来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的重要法律文件。如果一方故意不收传票,这在法律上是有相应解决办法的。 首先,法院通常会采用多种送达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如果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也就是说,当一方故意不收传票时,法院可以通过委托其他法院或者以邮寄的方式来送达传票。 若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这就是法律上的留置送达。 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前面提到的各种送达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法院还可以进行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所以,即便一方故意不收传票,也不会阻碍离婚诉讼程序的推进。通过合法的送达程序,法院可以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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