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守自盗如何认定罪名?


监守自盗是指利用自己看管财物等职务便利,非法占有自己监管范围内财物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中,根据主体身份和行为特征不同,监守自盗可能涉及不同的罪名,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如果监守自盗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构成贪污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例如,某国有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管理金库的职务便利,窃取库内现金,就可能构成贪污罪。 如果监守自盗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比如,某民营企业的仓库管理员,私自将仓库中的货物变卖获利,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此外,如果在监守自盗过程中还伴有其他行为,可能会涉及其他罪名。比如在实施监守自盗行为时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可能会同时构成抢劫罪等其他罪名。具体的罪名认定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进行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监守自盗行为的认定,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是否非法占有了本单位的财物。同时,还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犯罪数额等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