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判定是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是一种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在判定是否构成敲诈勒索时,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道自己没有权利获取他人的财物,却通过威胁、要挟等手段企图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 其次,从客观行为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威胁、要挟等行为。威胁、要挟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口头的,比如直接告诉被害人如果不交出财物,就会对其本人或其家人实施暴力伤害;也可以是书面的,例如通过信件、短信等方式传达威胁内容;还可以通过暗示等其他方式让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 再次,被害人因为受到行为人的威胁、要挟而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这种恐惧心理处分了财产。这里的处分财产包括直接将财物交给行为人,或者按照行为人的要求进行转账等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另外,如果敲诈勒索的数额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存在多次敲诈勒索的情形,同样构成敲诈勒索罪。多次一般指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 在实际判定时,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排除一些可能存在的合理情况。比如,如果是正常的债务纠纷中债权人采用了一些过激的催债方式,但并没有非法占有超出债务范围财物的故意,一般不构成敲诈勒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