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是否规定了时限?

我之前在工作中受了伤,现在想去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但不知道这有没有时间限制。我担心自己错过了合适的时间就没法鉴定了,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有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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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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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是规定了时限的。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从工伤认定到劳动能力鉴定有一定的时间顺序要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完成工伤认定之后,才进入劳动能力鉴定环节。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来说,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此外,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所以,无论是工伤认定申请,还是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再次鉴定等环节,法律都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时限。职工和用人单位都应当严格按照这些时限要求来进行操作,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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