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过失犯罪中的应当预见该如何认定?

我涉及一个可能是过失犯罪的案子,现在很担心。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过失犯罪里说的“应当预见”是怎么认定的。想知道是依据常识,还是有更明确的标准和方法,我这种情况能不能算应当预见呢,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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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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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领域,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而“应当预见”是认定过失犯罪的一个关键要素。 “应当预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预见义务,二是预见能力。预见义务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基于法律规定、职务要求、社会生活准则等,有义务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例如,医生在做手术时,有义务预见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司机在驾驶机动车时,有义务预见自己的驾驶行为可能对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的危险。这种义务来源于社会对特定职业、特定行为的基本要求,目的是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预见能力则是指行为人具备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实际条件和可能性。判断预见能力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年龄、智力、知识水平、工作经验以及当时的具体环境等因素。比如,对于一个经验丰富的老司机和一个刚拿到驾照的新手司机,在判断他们是否应当预见某些危险时,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老司机由于有更多的驾驶经验和知识,可能对一些潜在危险的预见能力更强。 关于“应当预见”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是主观标准,即根据行为人自身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其是否应当预见。这种标准强调个体的差异性,考虑到不同人的认知能力和实际情况可能存在很大差异。另一种是客观标准,以社会上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和水平为依据,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也就是说,如果一般人在相同的情况下能够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就认为行为人也应当预见。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既要考虑行为人自身的实际情况,也要参考社会上一般人的认识水平。例如,在判断一个工厂的工人是否应当预见其违规操作可能引发爆炸事故时,既要考虑该工人的专业技能、工作经验等主观因素,也要考虑同行业一般工人在类似情况下的认知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过失犯罪的定义和“应当预见”在其中的重要地位。 总之,认定过失犯罪中的“应当预见”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并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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