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资金罪的量刑标准如何认定?
我朋友因为涉及赌博资金被抓了,我很担心他的情况。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赌博资金罪的量刑标准是怎么认定的?是根据赌资的多少,还是参与人数,或者其他因素呢?希望能了解清楚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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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我国并没有“赌博资金罪”这个独立罪名,与之相关的主要是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下面来分别介绍它们的量刑标准认定。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这里的“聚众赌博”,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是指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以赌博为业”通常是指以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 开设赌场罪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情节严重”,一般来说,具有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等情形的,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此外,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也属于开设赌场罪的范畴,同样会依据相关标准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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