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如何确定房产归属?


在夫妻离婚时,确定房产归属是一个复杂但重要的问题,以下从不同情况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是一方婚前购买且付清全部房款的情况。若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产,并付清全部房款,那么该房产属于婚前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比如张三在结婚前自己全款买了一套房子,结婚后和李四离婚,这套房子就只属于张三。 其次是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情况。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举例来说,王五婚前付首付买了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和赵六一起还贷款,离婚时房子可能归王五,但王五要对赵六进行补偿。 再者是婚后共同出资买房的情况。夫妻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另外,如果是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比如甲的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甲名下,那房子就是甲的个人财产;如果甲、乙双方父母都出资买房登记在甲名下,若无其他约定,房子按双方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总之,在确定房产归属时,要综合考虑购房时间、出资情况、产权登记等多种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