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罪金额如何认定?
我朋友因涉嫌非法出售普通发票被调查了,我很担心他。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这个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罪的金额是怎么认定的呢?具体是依据什么标准来算这个金额,是发票的面额还是其他的,心里完全没底,希望能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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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普通发票的行为。 对于该罪金额的认定,关键在于明确“情节严重”这一标准,因为它直接影响到定罪和量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主要考虑两个方面的金额情况。 一方面是发票的份数。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这里的“份数”比较容易理解,就是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的实际张数;“票面额累计”则是把所有出售发票上标注的金额相加。 另一方面,在司法审判中,法官还会综合考虑非法获利金额。虽然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获利金额的具体标准作出规定,但获利情况是衡量犯罪情节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通过非法出售普通发票获得了高额的利润,这通常会被视为情节严重,在量刑时会从重处罚。 另外,对于多次实施非法出售普通发票行为而未经处理的,其数量或者金额累计计算。也就是说,每次非法出售的发票份数和票面额都要加起来进行认定。 总体而言,认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罪的金额要综合考虑发票份数、票面额累计以及非法获利等多方面因素,并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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