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共同数额如何判定?


职务侵占共同数额的判定在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中是有明确规则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职务侵占共同犯罪数额的判定,一般遵循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在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那么他们都要对共同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具体到职务侵占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通常要对共同侵占的全部数额负责,而不是仅仅按照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 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的行为,每个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他们的行为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导致了单位财物被非法侵占的结果。例如,在一个职务侵占案件中,A、B、C三人共同策划并实施了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虽然最后A分得的财物最多,B和C分得的较少,但他们三人都要对共同侵占的全部财物数额承担责任。 不过,在量刑时,会考虑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如果某个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那么其量刑可能相对较重;如果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那么量刑会相对较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职务侵占共同数额的认定,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来综合判断。比如,要确定各行为人是否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是否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以及每个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具体行为表现等。只有全面、准确地把握这些情况,才能正确判定职务侵占共同犯罪的数额,并依法对各行为人进行公正的处罚。


